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保护“秭归脐橙”品牌,防止和打击市场上出现的假冒伪劣现象,提高“秭归脐橙”地理标志知名度,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《地理商标、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》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“秭归脐橙”地理标志标识(箱标、果标)用于证明“秭归脐橙”地理商标商品的特定品质。
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“秭归脐橙”地理标志标识申请登记和使用、监督、管理工作。
第四条 秭归县柑橘协会统一管理“秭归脐橙”地理标志标识使用工作。
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
第五条 “秭归脐橙”地理标志标识使用申请由各会员单位向宜昌市柑桔产业协会提出。
第六条 申请单位如实填写《“秭归脐橙”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》,并提交单位执照、法人证明、经营规模等相关材料。
第三章 审核及批准
第七条 县柑橘协会品牌与监督管理市场委员会负责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。
第八条 审核合格后,由县柑橘协会按照各单位申领数量发放相应箱标和果标,并登记备案。
第九条 “秭归脐橙”地理商秭归脐橙标标识使用期为一年。
第四章 标识使用
第十条 箱标标签采用个性化设计方案,即以“秭归脐橙”集体商标法定图文和地理标志组合构成母标区,以产销企业(合作社)名称和企业商标图文为子标区,具有查询、追溯、防伪、广告、产地证明等功能,母标区的图文、色彩为固定版式,子标区的色彩、图文及其个性化版式、标签版面大小,由使用者选择。
第十一条 果标标签使用“秭归脐橙”商标的法定图文版式,采用特殊防伪材质制成具有防伪功能的“秭归脐橙”地理标志的果标标签。
第十二条 箱标与果标均由浙江天演维真网络公司负责设制作,由市柑桔产业协会统一发放,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和发放。
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
第十三条 获准许可使用“秭归脐橙”地理标志的单位(会员),只能把“秭归脐橙”地理标志标识用于产品及其秭归脐橙产品宣传,不得另作他用,同时履行如下义务:
1、确保“秭归脐橙”地理标志产品的特有品质。
2、确保“秭归脐橙”地理标志标签不失控、不挪用、不流失、不向他人转让、出售、馈赠“秭归脐橙”地理标志标签。
3、举报侵权“秭归脐橙”地理标志商标的行为。
第十四条 获准许可使用“秭归脐橙”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,违反商标与地理标志使用合同条款和行业规范,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取消其使用“秭归脐橙”地理标志商标资格,并在适当范围通报和曝光:
1、收购、加工、销售恶性早采果;
2、用外地脐橙冒充秭归脐橙加工或销售;
3、以次充好,用残次果冒充商品欺骗消费者;
4、使用染色剂染色或催熟剂催熟;
5、销售的果品检出重金属残留或农药残留超标;
6、低价贱卖,不正当竞争抢夺市场,损害“秭归脐橙”信誉;
7、转让、出售、转借、馈赠“秭归脐橙”地理标志给他人使用;
8、“秭归脐橙”地理标志标识丢失、被盗,不报告、不声明并产生严重后果;
9、私自订制印刷“秭归脐橙”地理标志标识和标签;
10、其它违反商标许可使用合同,侵犯注册人合法权益的行为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秭归县柑橘协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秭归县柑橘协会
二O一0年十一月四日